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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农安法关于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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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3/20 9: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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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2年9月2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创新建立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该项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

一、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由来

为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2016年7月,农业部颁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在部分省开展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以合格证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证。

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2021年11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将合格证名称由“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调整为“承诺达标合格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由种植养殖者作出承诺,进一步强调生产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

2022年9月2日,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写入该法,明确了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法律地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规定

三十七条第三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三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三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承诺达标合格证有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五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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